【案情】
S公司系一家从事环境治理、环保设备、环保评价等有关环保方面业务的专业公司,公司为宣传自身业务与Z公司签订协议,由Z公司负责为其建设、维护公司门户网站。合同到期后,S公司未能及时续约、续费导致原网站域名(网址)被他人注册,遂寻求与其他网络公司合作,使用新网址建设新网站,新网站已投入使用。
令S公司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L公司一纸诉状将S公司告上法庭,认为S公司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因是S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刊登了L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据中显示,公司原网址所对应的网站已变成一个视频网站,同时提供了工信部的ICP备案结果,结果显示S公司是该网站的备案主体。
S公司认为其并未实施该行为,遂自行应诉,结果一审败诉,需承担侵权责任。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寻求律师帮助。
【办案经过】
经详细了解案情及一审材料,L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的提取时间在S公司弃用网站之后,且S公司确实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那么如何证明S公司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成为此案的关键。经查询,L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大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诉讼,并且有大量的胜诉案例,并且存在多家与L公司性质相同的公司也实施了同样的诉讼行为,并获得了大量的胜诉。本案需要专业的技术力量支持。
为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及办案质量,律师向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咨询网站技术知识。网站内容的显示及更改必须通过域名所有人的域名解析授权,那么此案的关键在于网站域名的所有权人变更记录,由于域名的查询结果仅显示最新的所有权人,并不显示过往的所有人,遂向二审法院申请向相关部门调取了案涉域名注册所有人变更记录及域名解析记录。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取证,CNNIC向律师出具了域名所有人变更的相关证据。L公司在收到CNNIC出具的证据后,自觉胜诉无望,遂撤回起诉。
本案S公司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因原网站被他人上传了大量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祥,此成功案例,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其他公司向S公司提起类似的诉讼。
【律师提醒】
1、企业网站在弃用后应及时在工信部网站注销网络域名的ICP备案,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网站投入使用虽然必须进行ICP备案,但是已经ICP备案的网站域名在所有人变更后却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ICP备案信息,无需进行新的备案。网站弃用后不及时消除ICP备案将为自身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合法合规的精细化管理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