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公告《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LB/T 086-2023)行业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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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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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旅游行程

旅游行程应对时间安排、出发地、途经地、结束地、行程描述等明确约定,且宜符合旅游行程字段要求。旅游行程字段要求见表1。

表 1旅游行程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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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旅游活动

旅游活动应对交通安排、住宿安排、用餐标准、游览安排、购物安排(如有)等明确约定,且宜符合旅游活动字段要求。旅游活动字段要求见表 2。

表 2旅游活动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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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旅游费用

旅游费用应对总费用、另行付费项目(如有)、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等明确约定,且宜符合旅游费用字段要求,其中可经签订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约定。旅游费用字段要求见表 3。

表 3旅游费用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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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权利义务

旅游电子合同应依法对签订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且宜符合权利义务字段要求。权利义务字段要求见表 4。

表 4权利义务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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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生效、变更与解除

旅游电子合同应依法对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明确约定,且宜符合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字段要求。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字段要求见表 5。

表 5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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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其他

4.8.1除 4.1~4.7 内容外,旅游电子合同内容还宜包含: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如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方式;

——必要的附件;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补充事项。

4.8.2基于单项旅游服务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可参考 4.1~4.7 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5操作规范

5.1合同签订

5.1.1签订途径

旅游电子合同签订宜通过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进行,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可作为补充。

5.1.2签订主体身份核验

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代理人等签订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5.1.3合同创建

旅游经营者创建旅游电子合同时,宜通过合同范本、合同模板等功能完成创建,完成后应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旅游者发出提示通知。

5.1.4合同签署

5.1.4.1旅游电子合同应使用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获取的唯一合同编码与二维码(合同编码与二维码简称统一编码),签订前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将统一编码放置在旅游电子合同首页。

5.1.4.2旅游电子合同应通过电子签名进行签署并添加时间戳。

5.1.4.3旅游电子合同签署后,应通过接口对接方式实时上传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5.1.4.4残障人士、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不能通过电子签名进行签订的,应由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签。

5.2合同变更

5.2.1旅游电子合同的条款可依法进行变更,变更后应通过双方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并添加时间戳。

5.2.2旅游电子合同宜通过以下途径变更:

——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内容,并通过接口对接方式实时更新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作废原旅游电子合同,重新签订合同,并实时上传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5.2.3旅游电子合同变更完成后,旅游经营者应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旅游者发送变更结果的通知。

5.3合同解除

5.3.1旅游电子合同可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5.3.2旅游电子合同属双方协商解除的,应通过电子签名完成解除程序,并添加时间戳。

6签订系统

6.1基本要求

6.1.1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类型:

——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

——旅游经营者自建,具备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旅游 ERP 服务商提供,具备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6.1.2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设置如下核心功能模块:

——身份登记核验;

——签订管理;

——备份存储;

——系统管理。

6.1.3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接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接入与合同上传应符合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接入与上传字段要求。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接入与上传字段要求见表 6。

表 6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接入与上传字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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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具备旅游电子合同实时自动备案的技术支撑。

6.2身份登记核验

6.2.1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下列相关文件信息的上传:

——签订主体身份的登记信息;

——签订主体的相关授权书。

6.2.2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宜为签订主体提供多种身份核验方式,包括:

——身份证核验;

——手机号核验;

——短信核验;

——企业工商信息核验。

6.2.3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具备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签订主体发送登记核验结果通知的功能。

6.3签订管理

6.3.1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合同模板调用、合同编辑等功能。

6.3.2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电子签名、添加时间戳,以保证合同安全性和有效性。

6.3.3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合同未签订提醒、变更、解除等功能。

6.4备份存储

6.4.1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完全备份、差异备份、增量备份等多种数据备份方式。因不可抗力发生签署中断时,应支持进行灾难备份。

6.4.2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对旅游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签订内容及签订痕迹进行归档或存储,归档或存储期限应≥5 年,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6.5系统管理

6.5.1用户管理。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用户管理功能,通过权限设置保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正常使用的同时,防止非法用户和无权限用户使用。

6.5.2日志管理。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支持对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旅游者的操作行为和操作数据进行记录。

6.5.3查询管理。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提供旅游电子合同在线查询、浏览及管理服务。应支持按签订时间、业务类型、签订主体、合同状态等多种方式查询。

7应用与查证

7.1应用要求

7.1.1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依法应用相关数据信息,且应履行告知义务。

7.1.2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主动识别、保护重要数据,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1.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依法配合行政部门收集、调用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7.1.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通过旅游电子合同并结合实际,对不合理低价游行为进行识别、预警。

7.2查证要求

旅游电子合同发生纠纷、异议时,若签订主体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经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旅游电子合同可作为签订各方的复制件使用。

8安全与保密

8.1安全要求

8.1.1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

8.1.2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采用满足有关要求的设备,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配备合格的人员,保障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安全运行。

8.1.3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接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时,应保证接口安全、数据完整有效。

8.1.4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保证每一份电子合同应有唯一合法的 CA。

8.1.5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应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8.2保密要求

8.2.1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8.2.2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应对旅游电子合同信息严格保密,不应泄露、篡改、毁损所收集的信息,除 7.1.3 情形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应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8.2.3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 ERP 服务商宜使用二维码、水印等辅助保密技术,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旅游电子合同服务。

9查询验证渠道

9.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验证已签署并备案的旅游电子合同。

9.2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渠道

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网站、App、公众号等渠道,对旅游电子合同进行查询验证。

参考文献

[1]LB/T 056—2016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基本信息规范

[2]LB/T 057—2016 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产品和服务基本规范

[3]LB/T 058—2016 旅游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基本信息规范

[4]LB/T 072—2019 包价旅游产品说明书编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3]《旅行社条例》

[1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6]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17]GF—2014—2401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8]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9]GF—2014—240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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