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科普】因为各种各样原因,许多单位、厂商和个人在开设了网站并备案后,将网站废弃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网站关停并不是停止运营就可以了,一定要注销ICP备案信息和域名信息。
为 什 么 要 注 销?
当网站的经营者选择弃用网站,对网站域名停止续费后,该域名将重新进入公共市场,由其他主体购买使用。由于各种原因,原ICP备案主体在停止网站运营后,并没有及时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而其他新的主体又将该网站域名购买继续使用,就会出现这种情况: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仍未改变,但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却另有其人。
例如,一个网站的备案主体是A公司,网站域名到期后,A公司停止续费,但没有向通信管理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来该网站由B公司购买实际经营,网站上并没有显示B公司的主体信息,但通过ICP备案信息查询,可知该网站的备案主体仍是A公司。这样A公司将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如果B公司经营的网站内容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信息,在无法找到B公司的情况下,A公司将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现象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某网站未经授权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网站ICP备案信息上登记的网站主办单位却称,自己数年前已不再运营该网站,但不知应当同时注销工信部ICP备案,随后网站域名被他人抢注盗用,因此侵权行为并非自己所为,请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问网站原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法院基于工信部ICP备案的公信力,认定网站备案主体为侵权主体,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使未实际参与涉案期间网站的实际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备案主体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运营人的情况下,域名注册的改变不能对抗ICP备案的公信力,应当推定ICP备案的网站主办单位就是实际运营者,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如 何 注 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