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主体备案号和网站备案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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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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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案FAQ

2.1. 网站为什么要备案?

答: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2. 无效域名,请核实后再次报备

答:查看域名填写有效性(备案填写的域名必须是有效的顶级域名)

2.3. 域名冲突,该域名在备案信息库中已存在,请核实后再次报备。

答:新增备案退回,说明该主体和域名已有备案号,要按转接入流程来操作。

2.4. 变更备案时不能改变主体所在省,如果需要修改,请先申请注销主体,然后重新报备

答:变更备案时不能改变主体所在省份,比如原先是浙江的浙ICP备的,你不能现在地址改成上海。如果一定要换省,必须先把原备案注销掉按新备案来操作。

2.5. 什么是接入商

答:备案系统中所说的接入商,是指为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或者专线接入的公司。您可以联系您公司的技术人员或者网站制作人员了解详细情况。

2.6. 原来的接入商找不到了怎么办?

答:以前备过案,不过服务器变更,原来的接入商已经联系不上或者不知道原来的接入商是谁了,该怎么完成备案?只需要请现在的接入商帮你新增接入并核实好备案信息即可。

2.7. 什么是主体、网站主办者?

答:网站备案中所谓的主体或网站主办者,简单地说单位性质的备案就是指单位名称,个人性质的备案就是指个人姓名。

2.8. 域名被列为黑名单了怎么办?

答:联系当地通管局.

2.9. 一个主体有多个备案号的如何处理?

答:备案号的发放是根据主体来的,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备案系统中,对主体的判断是根据”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相结合的。如果发现主体重复了或者一个主体有多个备案号,正确的做法是留下一个备案号,注销其余的,然后把其他的域名添加到保留的备案号下面。

2.10. 主体备案号和网站备案号的区别?

答:主体备案号(即备案/许可证号): 是指系统为网站主办者发放的用来表明其已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的序列号。备案号采取主体与网站结合编码的方式,由三部分组成。主体备案号由省(简写)+ICP备+主体序列号组成,如“京ICP备09051301号”。网站备案号,是在主体备案号后加扛几,代表该主体下的某个网站。如:京ICP备10206937号-1、京ICP备10206937号-2

2.11. 什么是非经营性ICP和经营性ICP?

答:非经营性ICP: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具有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从备案号来看,非经营性备案是由省简写+ICP备+主体序列号组成,如京ICP备09051301号。经营性ICP: 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浏览的,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从备案号来看,经营性备案都是省简写+B2-+主体序列号,如浙B2-20040180

2.12. 经营性网站如何备案?

答:经营性备案,在系统上操作流程同非经营性的一样。只是在接入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后,需到管局窗口办理申请。

2.13. 什么是备案密码?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到备案密码?备案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备案密码:是备案成功后工信部下发的一个密码,主要用于修改、注销备案时用来验证的,确保备案信息安全的。什么情况下验证备案密码:注销主体、转接入、新增无主体的网站、变更主办单位名称备案密码忘记了可通过二种方式找回:可登入工信部网站()修改,如果忘记了,可通过找回备案密码找回。

2.14. 什么是前置审批?如何办理?

答:前置审批是指企业注册成立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注册成立或者开始经营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也就是论坛、bbs)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目前个人博客也需要专项备案。

不同类型网站备案各需申请哪类证件?

1) 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 出版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3) 教育

教育网站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和教育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教育类网站,以及涉及上述教育内容的综合类及其他类网站。拟从事教育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必须经过教育互联网站前置审批部门(省教育信息中心)的批准。

4) 医疗保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5) 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向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6) 文化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当地省文化厅审批,以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向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对应前置审批类型要求上传附件内容:

2.15. 什么是网络信息安全“九不准”?

答: 九不准是指:

政治性新闻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开办赌博的信息;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2.16. 已经备案成功,修改备案信息或转接入商的会导致网站不能访问吗?

答:网站只要已取得备案号,修改备案信息不会影响网站访问的。转接入商的,只要已提交备案资料和做过真实性核验了,网站使用就不会受影响。

2.17. 港澳台和国外主体的网站如何备案?

答:港澳台和国外主体的网站需以内地证件地址备案(如分公司或办事处),内地无证件的无法备案,网站必须关闭。

2.18. 域名证书到哪里下载?

答:域名在哪里注册的,就找哪个域名注册商去要。一般新网可以下面地址下载万网也可以通过用户后台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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