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简化公共服务办事流程、优化服务方式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于2016年1月1日起对社会公众提供网站备案材料网上填报、备案进度短信提醒、变更情况动态更新、备案信息在线查询等服务。新备案网站需按规定要求提交备案信息、资料,通过备案审核的网站应在网站首页下方显著位置张贴或更换新的备案图标及编号。
咨询电话:
德清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0572-8815116
长兴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0572-6633805
安吉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0572-5554123
吴兴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0572-2257081
南浔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0572-3066116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0572-2257539
度假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0572-2257723
问:哪些单位需要办理互联网备案手续?
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都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问:如果应该履行备案程序而不履行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