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一家单位因网站未备案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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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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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禹城市某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0年5月,禹城某单位网站正式开通运行,2020年11月,禹城市公安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备案,对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但直至2021年1月,该单位仍未履行公安备案手续。2021年1月27日,禹城市公安局 网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之规定,对该 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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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备案意识薄弱、网站安全存在风险和隐患等问题,今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在互联网上开展网站安全备案工作。依托“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互联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网站开办者只需要在“平台”注册账号后,按要求将相关备案资料上传,等待网安民警审核通过,即可获得备案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33号令)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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