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含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合称“集中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集中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应将其中的重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集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权责要求。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集中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明确相关方案和要求,为勘察、设计留出合理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成果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加强与项目使用单位的沟通,防止因集中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返工、拆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违规指定品牌。
集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全部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加强参建各方的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过错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应按照与相应参建方的合同(或协议)约定追究其责任。
三、规范变更行为,严格履行变更职责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流程节点要求填报和递交材料,确保变更备案工作的时效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工程变更事前备案,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且处于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内;可事后备案的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集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中违反程序、超出时效的情形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确保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人。
四、严肃考核追究,加大追责力度
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者不符合事后变更备案要求的项目,市住建、财政(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履行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首要责任,存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第五章相关情形的,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时将予以处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