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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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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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含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合称“集中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集中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应将其中的重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集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权责要求。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集中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明确相关方案和要求,为勘察、设计留出合理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成果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加强与项目使用单位的沟通,防止因集中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返工、拆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违规指定品牌。

集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全部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加强参建各方的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过错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应按照与相应参建方的合同(或协议)约定追究其责任。

三、规范变更行为,严格履行变更职责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流程节点要求填报和递交材料,确保变更备案工作的时效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工程变更事前备案,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且处于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内;可事后备案的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集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中违反程序、超出时效的情形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确保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人。

四、严肃考核追究,加大追责力度

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者不符合事后变更备案要求的项目,市住建、财政(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履行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首要责任,存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第五章相关情形的,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时将予以处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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