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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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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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了,怎样补办?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我省已停办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调转、换证补发等有关业务。

2.如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我省已停办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调转、换证补发等有关业务。

3.忘记换新证了,原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有效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我省已停办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调转、换证补发等有关业务。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二、会计继续教育

1.会计从业资格证认定已经取消,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怎样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答: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在我市备案的远程培训机构或面授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备案机构名单请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的,按有关规定报区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会计继续教育每年要完成多少学分?

答: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占60学分,共需科目占30学分)。具体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4.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怎样进行学分申报?

答: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该系统自助打印,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通过备案远程培训机构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由远程培训机构后台直接回传学习记录和成绩到“省会计信息平台”,会计人员无需另外申报学分。

5.已在备案远程机构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已经通过了,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还是显示未完成学习,怎样处理?

答:为保证学习记录和成绩的顺利回传,请务必保证“省会计信息平台”和远程继续教育平台注册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域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会影响数据上传。

6.通过了当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能否免继续教育?

答:可以确认专业科目学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专业科目 90 学分,公需科目还是需要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计量具体标准与学习形式》详细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7.参加会计职称考试,通过了其中一门课程,如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确认?

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90学分,成绩由省财政厅统一录入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作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会计人员无需另外申请。参加其他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由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提交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自行申报学分,由所属区域财政部门确认。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1.会计职称是何时开始报名?报名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具体以佛山市财政局网站()发布通知为准。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考生只需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成功缴费即可完成报名。

2.报名信息填报错误怎样修改?

答:如未缴费,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修改信息;如已缴费,请联系报名点所属考试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报名结束后由市会计考办统一在系统后台修改。报名点所属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报考文件。

3.忘记打印报名信息表,怎么办?

答: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关闭后,暂无法补打考生信息表。

根据考后资格复核要求,考生信息表是考后资格复核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以往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会在考后资格复核期间重新开放给考生补打考生信息表。请于考试结束后留意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考后资格复核文件,在文件公布的时间、网址补打考生信息表。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否有相关模拟考试系统模板操作参考?

答: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在“考试服务”栏目点击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

5.报名时重复缴费怎样处理?怎样申请退费?

答:对于重复缴费的资金,省非税系统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6.缴费成功后,怎样申请电子票据?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交费后的票据打印流程如下:(1)登录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2)点击缴费查询,选择“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查询内容”中输入身份证号码,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查看明细;(3)点击“查看电子票据”,点击“保存到本地”,保存后在电脑上打开并打印。

7.打印准考证时发现准考证上个人信息有误,怎样处理?

答:一般考前5天可以联系报名点所属考试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以作修改,然后重新打印正确的准考证。考生信息勘误仅限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和相片等五类信息,其他信息(如毕业院校、民族等)不再进行修改。超过时间准考证信息不能在系统直接修改,可于考试当天由各考试管理机构驻考点工作人员在准考证手工修改盖章确认后并进行登记。

8.身份证遗失了,能参加考试吗?

答:考生可以凭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下同)、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考试。

9.考试通过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进行考后审核?

答:考后审核时间、地点、所需提交资料等事宜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相关的考后资格复核的通知。

10.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成绩复查吗?

答: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为全客观化试题,由财政部统一评分,我省不再安排成绩复查。会计中、高级资格考试绩复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疑义的,可以填写《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市会计考办查询有关科目的明细分值。具体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网站()查阅成绩复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11.会计中级报考条件的工作年限怎样如何计算?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的规定,全日制学生按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毕业前的工作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12.连续两年参加考试通过了会计中级全部科目,但第一年的时候工作年限未达到报名条件要求,会取消全部成绩吗?还是会怎样处理?

答:针对上述情况,对于第二年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达到报名条件但第一年未达到报名条件的情况,考后审核统一按省厅规定作审核不通过但保留第二年成绩处理。

13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或中级)资格考试已经通过考后审核,什么时候发证?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由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发证事宜可咨询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757-83874123。

14.如何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可咨询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757-83874123。

15.取得中级会计证书有相关职业技能补贴可以申请吗?

答:我市职业技能补贴政策由人社部门制定,详情请咨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注册会计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需要什么条件?要提交什么报名材料?

答:我市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有关注册会计师报考的具体事宜,可咨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电话:0757-83939073。

四、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我市代理记账审批业务于2016年已下放至各区财政部门。请按照属地原则,咨询所属财政部门。咨询电话:

禅城区财政局:0757-83203351

南海区财政局:0757-86229326

顺德区财政局:0757-22835586

高明区财政局:0757-88635656

三水区财政局:0757-87736245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业务

1.开设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请问是否需要先进行核名,如何进行核名申请?

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进行申请。申请人需在本系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事务所重名查询”先查询事务所字号是否重名,没有重名的再进行工商登记,然后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设立事务所。具体流程可电话咨询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757-83282278。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章的要求。具体要求可电话咨询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757-83282278。

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19〕4号)要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6)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仅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具体要求可电话咨询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757-83282278。

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章的要求。具体要求可电话咨询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757-83282278。

5.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19〕4号)要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或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合伙人(股东)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提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新增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7.到哪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设立审批(或变更)手续?

答:现在我市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均已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员只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进行申请。

具体流程可电话咨询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757-83282278。

六、佛山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财政局:0757-83381225

禅城区财政局:0757-83203351

南海区财政局:0757-86229326

顺德区财政局:0757-22835586

高明区财政局:0757-88635656

三水区财政局:0757-8773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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