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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关于网站备案的通知
为强化互联网网站安全管理,有效解决互联网网站管理混乱所带来的问题,贯彻落实网站实名制,维护网站安全,保护网站开办者合法权益,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第十二条之规定,网站开办者需在网站开通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进行网站备案。网站开办者为单位的,所在地指单位登记注册地;开办者为个人的,所在地指现常住地。也可登陆公安部开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备案。
在平台上注册备案需要的步骤如下
步骤1:注册
网站开办者需到“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按照要求提交网站备案信息。
步骤2:审核
公安机关将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网站开办者。
步骤3:打标
网站备案信息审核通过的,责任民警将颁发的备案编号并录入备案平台,网站开办者接通知后需及时登录平台下载备案图标及编号,张贴在网站首页下方显著位置。
以下事项提醒大家
1、请网站开办者所在地为福山区的网站(名单见附件),于开办网站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备案;
2、对有交互式服务栏目的网站,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
3、 对通知期限内拒不备案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