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吗?
答:不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2类不同的优惠。纳税人享受高新优惠,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未取得高新证书,但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规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二、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且不能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一样吗?
答:不一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为准。
具体为: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多个项目汇总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计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需要每个项目单独进行计算,不能多个项目汇总计算。
五、委托研发,需要从受托方取得研发支出明细吗?
答:委托研发情形下,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设备折旧费,是否可以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叠加享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前进行备案,备案途径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税收优惠备案事项”模块。
提交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完成后,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九、税法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建立辅助账,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研发支出辅助账必须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为准吗?
答: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只是辅助账的样式,企业可以自行建立辅助账,但需要符合文件对会计核算和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的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尽量以公告附件的格式为准。
十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预缴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昌平国税局所得税科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