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网站用了“我的域名”,我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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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阅读量:7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普及

企业开办网站从事经营活动

已司空见惯

但部分企业对网络域名疏于管理

到期后未及时注销备案

致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

该企业需要为此担责吗?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案件复杂、牵扯多方的

网络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D公司诉称:其经Y公司授权取得案涉美食记录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专有的维权权利。该记录片先后在腾讯视频、各地卫星频道、iptv等播出,影响巨大。厦门Z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q***music.com上传了该纪录片部分视频,侵犯了D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Z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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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厦门Z公司辩称,首先,D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Y公司系该纪录片的著作权人,无权就本案提起诉讼。其次,Z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S公司注册域名q***music.com后,仅将该域名用于内部上传教学视频使用。因到期未续费,2019年4月25日起该域名已无法使用。2022年2月,域名服务商在核查时已将该域名的备案注销。案涉纪录片在q***music.com网站中的更新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在此之前,Z公司已不是该域名网站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再者,该纪录片知名度极低,评价不高、反响平平,被诉侵权行为对D公司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其也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之利益,要求赔偿50000元,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D公司的诉求。

网友

等等,什么是域名?和网站有什么关系?

小编

域名又称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使人方便地访问网站。每个域名都是唯一的,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是建设运营网站的基础。

争议焦点

Q1

D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认为,案涉纪录片属于影视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作者”,是指投资于影视作品的创作,实际组织制作了影视作品,并在法律上承担组织者责任的主体。除有相反证据外,影视作品的出品单位是制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作为联合出品单位之一,Y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案涉纪录片非独家和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其转授权等权利以及对侵害作品上述权利的维权权利授予D公司,D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专有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Q2

Z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D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起诉前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侵权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显示,2022年1月24日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q***music.com,显示ICP备案号为闽ICP备15024652号,主办单位为Z公司,网站名称为泉州圣某琴行。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网站首页,显示为“星辰影院”视频网站,网页下方载明“2021星辰影院在线观影 京ICP备87418856号”,搜索案涉纪录片名,显示7个相关视频,更新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Z公司辩称,该域名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因未办理续约,注册商终止服务,案外人余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购买该域名,同日变更为域名注册人,此后注册人又发生3次变更,均非Z公司,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注册人为武某,并提供域名到期信息、域名注册人变更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首先,D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Z公司对域名q***music.com的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5日。因到期未续约,该域名再次进入市场流通,此后域名注册人发生4次变更,如该期间域名仍为Z公司实际使用,频繁变更注册人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时,被诉侵权网站名称及首页下方载明的ICP备案号,与案涉域名ICP备案的网站名称及备案号并不一致,时间戳取证视频内容亦未反映出被诉侵权网站系由Z公司运营管理或与Z公司经营业务有关。再者,被诉侵权网站显示案涉作品视频最新上传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与最近一次域名注册人变更时间吻合。Z公司在域名到期后,没有继续使用和维护所涉网站,不排除被诉侵权网站已被案外人控制,且Z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向相关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Z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Z公司在域名过期后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但该行为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D公司主张Z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据此提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厦门湖里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D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规定,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IC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备案手续。因此,当网站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时,权利人通常通过查询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以此确定侵权责任人。但由于ICP备案对信息资料实行形式审查,而域名是向注册商购买的,有使用期限,现实中存在域名过期后被他人注册,而原主办单位因疏忽未及时注销ICP备案,导致网站实际运营者与备案主体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域名所涉网站实际经营者时,ICP备案信息仅能作为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证据。在ICP备案主体抗辩其并非网站实际运营者,并提供相反证据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变更情况、网站服务内容、备案主体经营范围、侵权取证时间、网站IP地址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及时向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终止服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一旦网站不再运营或者对外转让域名,原备案主体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以避免域名被不法分子抢注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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