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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网安备案
二、设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三、申请条件:本地已经开办网站负责人
四、办理该事项所需材料:个人需准备身份证、网站域名证书、网站服务器等相关信息;单位需准备营业执照、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网站域名证书、网站服务器等相关信息
五、办理地点:网上申报
六、办理机构: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流程:
(一) 新备案的网站,直接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网上备案信息;
(二) 网站备案时,非交互式网站只需要在网上提交材料,交互式网站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同时,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三)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对用户提交的书面资料和网上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予备案号,未通过告知原因;
(四)请各网站在接到备案通知30日内进行注册备案,对逾期未备案的网站,公安机关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