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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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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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一工作安排,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

(一)备案主体

无锡市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的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的直播服务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办理,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二)提交材料(于9月20日前提交)

1.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2.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附件。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向申请人告知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向申请人告知备案结果。

四、变更和注销备案

已向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永久停止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自服务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书面申请注销备案,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将书面材料汇总成一式两套(无须装订成册),向中共无锡市委网信办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

六、备案费用

本次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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