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四)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82
号令发布,
2006
年
月
日施行。
)
中相关规定。
注:网站备案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伪造,转借,出让。网站具有网站备案编号表明该单位已在公安局网警支队
落实了信息安全、实体安全制度。
二、备案范围
服务器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网单位(个人用户),服务器或管理员在本地的网站,均须到深圳市公安
局网警支队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程序
(一)有
BBS
等交互式栏目的交互式栏目管理员需来我支队落实信息安全制度。
(二)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后,提供下列服务的网站还需到我支队办公地点准备提交审核相应文件
。
、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须提交通信管理局的许可文件。
、从事新闻出版的网站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从事网络视听的网站须提交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从事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网站须提交医疗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无上列服务的网站可直接登陆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网站
【
】
注册网站备案帐号并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提交至电子备案数据库。进行备案。
(四)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规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网站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
据需要查验相关许可文书,经审核合格的网站,发放备案编号、备案图标、连接代码。对不符合要求的网站,不
予备案。
(五)备案用户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用户专区内进行资料变更申请,或
进行网站注销,并致电通知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
四、备案罚则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