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等)在任职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情况
1、一审事实
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享有单机游戏《楚留香新传》的著作权,被告厦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xp85.com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免费下载服务,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不是适格主体。理由是根据(泉)文罚字[2019]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余某某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陈述“铠甲铁马金戈网(网址:)”是其创办的,主要提供游戏软件和办公软件下载,网站上的软件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上传的。因此,被告应为案外人余某某,被告未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原告通过公安部网站的域名备案查询结果公示,xp85.com的经营为厦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原始权利人将涉案游戏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xp85.com的公安部网站的备案信息,被告认为是余某某系私自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备案,但并无对应证据。法院根据现厦门**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相关网站名称为“铠甲铁马金戈网”,含有厦门**公司字号,余某某还称网站上的软件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上传,而余某某在厦门**公司从事网站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与网站经营吻合,且余某某还担任其公司董事。在此情况下,即便认定余某某从事了涉案网站经营活动,也无法排除余某某系作为厦门**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基于此,本院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由余某某作为个人单独经营,与厦门**公司无关,故本院认定厦门**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其应就涉案网站存在的被诉侵权情形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定,被告厦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审情况
1、上诉理由
厦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飞行船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厦门**公司为侵权主体。根据国际域名证书,涉案网站(xp85.com)的注册人为案外人余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站域名及“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厦门**公司无关联。涉案网站为常用软件资源集合,厦门**公司未参与该网站的运营,未从中获利。余某某系个人行为,并非履行职务,厦门**公司不应为余某某个人行为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2、裁判意见
飞行船公司于 2019 年 3 月申请公证机构对涉案网站营运,涉案游戏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据此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 年 3 月以前,同期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备案信息显示涉案网站由厦门**公司开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由厦门**公司实施,并无不当。尽管域名备案信息显示涉案网站开办者为余某某,但涉案网站自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使用了厦门**公司的字号作为网站名称;该网站名称变更为“系统大全”后,涉案网站即以厦门**公司的名义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余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也表示“网站上的软件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上传的”。上述事实表明余某某担任厦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网站经理,且其明确以厦门**公司的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实施上述行为,其在任职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由厦门**公司承担责任。厦门**公司提出不应由其对余某某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由厦门**公司对涉案网站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本案是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是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笔者尝试从网站的工作过程,域名的备案主体之间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论述。
1.网站的工作过程
本案涉及网站侵权,网站运营必备条件是需要联网,有域名,有网站服务器。笔者认为,用户获得网站内容,首先需要DNS服务器将域名解析成IP地址,然后通过IP请求从网站服务器获取信息。具体的工作过程是,网站将其内容上传至服务器,服务器使用固定IP地址连入互联网。域名服务商将域名与网站服务器绑定,存入DNS服务器的域名数据库。用户通过浏览器输入网站的网址信息,即向DNS服务器发出请求,DNS服务器查询域名数据库,找到域名对应的网站服务器IP,然后返回给用户,用户再根据IP找到指定网站服务器获取网页内容。因此,域名是网站的必备因素,国家对网站的管理通常是通过域名备案信息来对经营主体进行管理的。因此,网站的侵权主体的确定与域名的备案信息具有关联性。
2.涉案网站域名备案的主体信息情况
本案涉及的备案主体有两个,分别是域名注册人、域名的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备案主体。
xp85.com的国际域名持有人为个人余某某,域名注册根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商所属国不同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域名注册,国际域名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二十四条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因此,国内域名注册人不能为个人,域名不得转让或买卖。本案中xp85.com的域名持有人为个人余某某,属于国际域名注册。
xp85.com在公安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开办者为厦门**公司。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被告作为网站联网的企业应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在公安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域名xp85.com开办者为厦门**公司。
3.被告厦门**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高管,从事公司网站的管理运营,因此,其经营网站行为构成公司的履职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原告2019年3月取证的公证书显示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备案信息显示涉案网站由厦门**公司开办。根据查证的材料及被告陈述,余某某是被告的董事,注册了涉案域名,是公司网站的技术经理,从事涉案网站的经营业务,xp85.com网站上的软件为厦门**公司工作人员上传。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厦门**公司的董事余某某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网站经营活动,应由厦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由余某某作为个人单独经营,与厦门**公司无关,故本院认定厦门**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其应就涉案网站存在的被诉侵权情形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更明确的指出余某某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而非个人名义进行的相应的侵权活动,因此认定被告厦门**公司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人。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备案主体为被告厦门**公司,域名持有人为余某某个人,两者的备案信息不一致。通常网站经营者使用域名需要与域名注册人达成合意,根据侵权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双方应承担具体的责任。本案中网站域名注册人是厦门**公司的董事余某某,是公司的网站主管经理,负责网站的运营管理。因此,可以认定余某某对网站的经营是履职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门海萍,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9年执业至今,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代理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行政纠纷案件、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中不乏经典案例。执业过程中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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