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项目不再纳入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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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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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改革,将食品经营许可(含原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9个事项的许可证件或备案凭证整合为1张《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因《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设有效期存在一定矛盾。为解决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长期有效性问题,现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项目不再纳入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范围。具体分离措施如下:

一、对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直接按单独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首次备案流程办理,发放《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再发放《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已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需继续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证及备案凭证分离措施如下:

(一)对原已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已过期,又无需办理变更、补发、缴销手续的:按许可证上注明的“本备案长期有效”,继续认可其备案有效。

(二)对原已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已过期,需办理变更、补发、缴销手续,或者要求发放《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注销已过期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曾发放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一并收回),申请人如需继续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按首次备案程序重新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三)对原已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未过期,又无需办理变更、补发、缴销手续的:参照上述第(一)点处理。

(四)对原已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未过期,需办理变更、延续、补发、缴销手续,或者要求发放《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对仅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参照上述第(二)点处理;对除第二类医疗器械之外还包含其它类别经营范围的,许可证不再标注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内容,申请人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按首次备案程序重新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另外提供变更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材料要求等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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