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域名注册商购买一个网站域名用于自身宣传,但网络域名到期后也有很大一批人不再续费使用该域名,也未及时到工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这些到期后的域名又被不法分子重新注册并用于视频点播,这些视频可能涉及侵犯他人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制度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即域名需在工信部门进行ICP备案,但大多备案人在域名服务期限届满后都没有注销备案的习惯,因此在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时可能会依据ICP备案信息被推定为侵权者。该类案件目前数量较少,较为新颖,面对此类案件,笔者结合承办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并总结出了一些答辩思路。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家网络传媒公司,在2005年时通过网络域名注册商B公司注册了案涉网络域名,案涉网络域名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A公司在工信部门就案涉网络域名进行了备案。2023年3月,案涉网络域名到期后A公司未续费,也没用到工信部门办理ICP备案注销。C公司系具有某作品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专业维权公司,2023年7月26日C公司发现自身具有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可以在案涉网站上播放,于是通过工信部门的ICP备案查询推定A公司为侵权人,并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起诉至法院。
事实上,A公司在2023年3月就不再使用案涉域名,A公司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晓,并非实际侵权人,但由于没有及时到工信部门注销ICP备案,导致C公司根据备案信息列A公司为被告。
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总结代理思路如下:
1.通过工信部门的平台,A公司立即解除与案涉网站的ICP备案,备案解除后,若案涉网站仍然可以正常浏览,则可以证明ICP备案主体并不等同于侵权主体,不能因此推定A公司为侵权主体。
2.向域名注册商B公司发出询函,询问案涉域名的续费情况,要求B公司说明在域名的服务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再续费,A公司失去了对该域名的实际控制,A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
3.向域名注册商B公司发出询函,请求对案涉域名进行“whois”解析,查看案涉域名的新注册商、注册地点及IP地址接入情况,若案涉域名已经在国外重新注册使用,IP地址在境外,可以说明A公司作为境内的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因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故若国内的第三人使用案涉域名需要重新进行ICP备案,因此该类案件案涉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往往在境外,而“whois”解析是查看案涉网站境外注册商最便捷的方法。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