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增强信息通信民警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为公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各警种信息通信运行管理部门。第三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是由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系统共同构成的公安机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是以公安部为中心,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简称一级网),通至各市(地、州、盟)公安局(简称二级网),再通至各县(市、旗)公安局(简称三级网)的三级主干网络。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以接入网形式联
2、入主干网。其中,一级网采用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二级网可以采用星型或者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三级网主要采用星型网络拓扑结构。公安卫星通信是由公安部主站和各地方地球站共同组成的,以卫星转发方式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公安部主站为中介,联通公安有线通信网和计算机通信网。公安移动通信是采用超短波、短波、微波等无线通信技术组成的警用移动通信网,一般以各地方区域性使用为主,可以进行网络互联。第四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同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通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岗位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资格考试,持证上岗。第五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
3、岗位应设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可以兼任,但同一人不得负责3个以上岗位。重点岗位全天(24小时)应当有专人在岗,并有其他人员备岗。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可以根据技术或业务发展进行调整。第六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一日工作制、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和网上公示制。一日工作制,是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的制度。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是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接报人员负责受理、登记、跟踪处理的制度。网上公示制,是将信息通信网及其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故障受理、处理情况及时上网发布公示的制度。第七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采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要加强技术培训,
4、提高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水平。第八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含软件服务费)应当列入同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设备的年维修费用,在保修期届满后,应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九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是指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按职能承担的对公安信息通信网进行的运行检测、监督、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一级网运行管理,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省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网运行管理,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
5、作。市(地、州、盟)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三级网运行管理,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接入网的运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接受所属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必要时可以调度令形式对下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下达信息通信运行管理调度指示。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运行管理调度指示应无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实行全天(24小时)运行。确需中断运行时,应当报经主管行政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批准后,提前1个工作日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网络中断通告。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应当针
6、对各类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的信息通信保障制订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凡需要每日进行设备检测的岗位,应在当日将检测结果在网上发布。其他管理、维护、调度等岗位,应按规定及时将设备运行情况、工作日志在网上发布。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十五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用户管理、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岗位。第十六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和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制度,落实相关技术措施,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用户管理岗位:负责公安信息安全认证系统的用户证书
7、颁发与管理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公安信息系统的访问授权策略和访问权限的管理。安全监测岗位: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安全监测,检查、处置安全隐患和漏洞,查杀计算机病毒,跟踪、防范电脑“黑客”对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和系统的入侵;监测网站、网页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配合查处网络安全事故;定期发布监测通告。第十七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护制度。公安信息通信网应当采用防范病毒传播、“黑客”入侵攻击等安全保护技术和设施。第四章 公安有线通信第十八条 公安有线通信应当设置传输、交换、网络管理、测量、线务维护、话务等
8、运行管理岗位。第十九条 公安有线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传输岗位:负责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并上网发布本端设备运行情况通报。交换岗位:负责交换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定期测试本级设备,分析运行状况,每月初提交一份业务量统计报表。网络管理岗位:负责网络的正常运行、升级、维护;定期将检测、监督、记录本级及下一级网络运行情况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并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网络测试。测量岗位:负责受理用户电话报修,及时处理用户申告故障;做好配线资料的整理、登记和管理;定期核准本端配线用户机台帐。线务维护岗位:负责用户端的电话装机、移机、撤机等工作;维护本端光缆、电缆设备
9、。话务岗位:负责查号服务工作,按接转范围完成电话接转,并做好话务记录。第二十条 信道调度应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有线通信技术体制应遵循公安部有关公安有线通信网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公安计算机通信第二十二条 公安计算机通信及系统运行应当设置网络管理、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网站维护、信息分析等运行管理岗位。第二十三条 公安计算机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网络管理岗位:负责网络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期将检测、监督、记录本级及下一级网络运行情况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并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网络测试。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
10、期检测、监督本级及下一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数据库管理岗位:负责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定期检测、监督本级及下一级数据库运行情况,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对数据库重要系统参数的修改,应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修改日志。网站维护岗位:按照公安部关于网站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撤销或者修改本级管理的网站、网页。负责本级网站的信息维护,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信息分析岗位:根据警务工作战略研究和业务需求进行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提供信息增值服务。第二十四条 公安计算机通信网络IP地址由公安部信息通信局统一规划,分级分配使用。各地应将IP地址具体分配情况逐级上报备案。第二十五条
11、 主干网路由设备配置参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或变更时,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网运行设备的配置参数要备份,并登记备案;如有调整,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并重新备份。第二十七条 公安计算机通信中各主机系统的名称、地址编码、电子邮件必须按照公安部公安计算机网络TCP/IP主机名编码规范、全国公安计算机网域名服务系统方案、公安计算机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和全国公安电子邮件命名编码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设置新网站由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审批,设置新首页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本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备案;本级公安机关没有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信
12、息通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六章 公安卫星通信第二十九条 公安卫星通信设置网络管理、空间频率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运行管理岗位。第三十条 公安卫星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网络管理岗位:负责卫星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升级和维护;设定网络参数和系统功能,定期检测并记录网络运行情况,根据网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空间频率管理岗位:负责卫星转发器频率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调整和分配临时业务传输频率;监测网络中所有载波信号发射状况;建立频率使用情况日志、档案,根据频率使用情况提出扩容和改进意见;及时发现、处理干扰信号,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或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技术管理岗位:负责
13、公安卫星通信网的技术保障工作;测试入网设备,建立入网设备技术参数档案;指导各地球站做好设备联网工作;定期对各类业务的传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交通信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设备维护岗位:负责按时完成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组织故障设备的返修工作;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运行通告和设备运行维护日志。第三十一条 公安卫星通信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故障处理程序。各地球站使用单位负责本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卫星空间频率资源分配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得擅自占用频率,发射信号。各卫星地球站临时使用卫星频率时,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提前2个小时),向公安部信息
14、通信局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第七章 公安移动通信第三十三条 公安移动通信应当设置调度、网络管理、设备维修、基地台值守、寻呼等运行管理岗位。第三十四条 公安移动通信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调度岗位:负责移动通信网运行的协调和调度;负责本地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业务,制定频率分配方案。网络管理岗位:负责移动通信网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定期检测、记录本级网络运行管理情况,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设备维修岗位:负责移动通信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基地台值守岗位:负责移动通信网基地台日常值守工作,做好值守记录;负责频率调整,必要时完成呼叫转接。寻呼岗位职责:负责及时准确地发送信息,做好值守记录。第三十
15、五条 公安移动通信车应严格管理,制定保障预案,保持车况和设备处于良好的备勤状态。定时演练,保证需求。第三十六条 公安移动通信网的频率使用应当遵循公安移动通信频率规划分配准则。第三十七条 公安移动通信网信道使用的优先等级和队列的等级应在执行警用移动网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第三十八条 公安移动通信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公安移动通信网基本级、公安移动通信网警用自动级规范(GA176-199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第八章 公安信息通信机房第三十九条 公安信息通信机房应当设置动力配电管理、辅助设施维护等运行管理岗位。第四十条 公安信息通信机房运行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16、:动力配电管理岗位:负责监测供电保障状况;监测、管理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蓄电池、配电设施,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保障机房各类设备供电正常;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日志和档案;根据机房设备供电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辅助设施维护岗位:负责监测机房环境,包括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安全隐患等;管理维护机房空调机、机房洁净等设备;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日志和档案,根据机房环境情况提出工作意见。第四十一条 公安信息通信机房的管理应当参照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国标GB93G-88)的标准执行,并逐步实现机房管理智能化。第九章 公安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第四十二条 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应当按会议勤务保障和日常运行维护两种不同机制设置岗
17、位。第四十三条 会议勤务保障应当设置总调度、导播、会场摄像、会场调音、图文插播、汇接机控制、传输信道调度和视、音频信号切换等岗位。各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总调度岗位:负责掌握会议进程和保障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处理整个会议期间出现的问题;检查监督电视电话会议收看收听效果,完成每次会议工作记录并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发布。导播岗位:负责指挥调度会场摄像人员,视、音频信号切换人员和图文插播人员;保证主会场与各分会场视、音频信号及时播出和回传。会场摄像岗位:按照导播人员的要求,负责会场摄像。会场调音岗位: 按照导播人员和电话汇接控制人员的要求,调整传送会场音频信号,调节送往图像编解码设备和汇接机的音频信号电
18、平,播放主会场音乐及录音、录像。图文插播岗位:按照导播人员的要求,负责在相应视、音频信号上插播图文信息。汇接机控制岗位:负责监听汇接机输入/输出的音频信号,保证发信、收信电平合适;指导主、分会场调音人员调节送到汇接机的音频幅度;负责会前播放音乐、点名。传输信道调度岗位:负责传输信道调度、监测,处理传输信道的故障。视、音频信号切换岗位:按照导播人员的要求,负责矩阵的视、音频信号切换;监听、监视多点控制单元(MCU)的视、音频信号,并选择合适的视、音频信号播出。第四十四条 日常运行维护应当设置电视会议系统管理、电视会议基础设施设备管理、摄像、编辑等岗位。各岗位的主要职责是:电视会议系统管理岗位:负
19、责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测电视电话会议设备完好情况,定期组织联网、调试,并将有关情况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公布;依据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质量分析并提出改进和提高系统质量的技术措施。电视会议基础设施管理岗位:负责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中控制、切换、传输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预检视频和音频切换及控制设备、光端机、显示设备等基础设施;依据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质量分析并提出改进和提高系统质量的技术措施。摄像岗位:负责预检摄像机、充电设备、摄像云台等设备;及时对摄像设备使用情况、摄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改进和提高摄像质量的技术措施。编辑岗位:负责预检编辑机、显示设备、字幕机等
20、附属设备;编辑制作各类录像资料;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改进和提高编辑质量的技术措施。第四十五条 电视电话会议勤务保障期间备份设备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第四十六条 公安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公安一级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规定(暂行)(公信通2000188号)的规定。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七条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年度逐级考核,考核办法由公安部信息通信局制定。第四十八条 公安信息通信部门和运行管理人员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经考核优秀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奖励:(一)圆满完成各项维护指标,无事故、差错,成绩突出的;(二)在执行重大通信保障任务中,出色完成任务的
21、;(三)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提出技术改革措施,提高效率,明显改善通信质量,成绩显著的;(四)遇有危险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通信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第四十九条 公安信息通信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操作维护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通信事故的;(三)屡次出现差错,多次受到投诉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服务态度差,弄虚作假,有意刁难、拒绝或故意拖延处理业务的。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维护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运行通告制度、勤务保障制度、话务工作制度、机房管理制度、安全保护制度、信通保密制度、岗位培训制度等工作制度,并报公安部信息通信局备案。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