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微信小程序是否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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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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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各期自有网上商城客户数量、销售规模,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1. 说明各期自有网上商城客户数量、销售规模

2. 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在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现行有效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广东通信管理局官网_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入粤备案_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业务处理系统

(2)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情况

1)发行人对个人信息收集情况

为订单维护处理、货物发送,发行人通过“太力会员中心” 自有网上商城销售中主要在用户授权登录和下单时收集用户如下个人信息:

2)发行人对个人信息管理情况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要求,为确保信息能合理的采集,已经收集的信息能安全的存放、合法的使用,以满足信息安全的管理需求,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收集、存放和使用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对信息采集、存放和使用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信息采集、存放和使用管理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和操作规范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能有效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合规收集、 存放、使用自有网上商城相关用户个人信息。

3)发行人对个人信息使用情况

(3)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诉讼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因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和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诉讼的情形。

3. 是否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等有关法律规范,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不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不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律证分析】

笔者留意到中介机构解释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不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主要论证如下:

从而得出发行人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不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的结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广东、河南、黑龙江等通信管理局在2022年发布过相关通知文件,确认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形态如下: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参考法规文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4月7日发布)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21日生效)

二、工作内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APP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APP备案管理工作。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入粤备案_广东通信管理局官网_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业务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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