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废旧域名责任主体认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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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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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在涉案域名注册到期后,域名注册主体应当及时更新信息,避免公众混淆域名主体。但需说明的是,未及时注销或变更涉案域名的备案信息在行业管理上属于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但该行为并非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当域名备案主体能够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并非争议域名的运营主体时,不应当因其未及时进行备案信息更新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被告是否并非网站运营者,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向域名注册商调取被诉域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注册人情况及域名登记主体持有域名的期间;在确认被诉域名已取消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查询该网站能否继续访问;通过ping命令查询涉案网站IP地址,确认涉案网站的IP地址是否已发生变更;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注册商的变更情况以及被告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保之升公司)

被告: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麦谷公司)

原告天保之升公司主张其是涉案电影《盗青春1997》的权利人,涉案网站“樱花动漫”(网址:http://www.maiguzc.com/)未经授权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麦谷公司作为该网站的备案主体,应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麦谷公司辩称,其在涉案网站到期后未续费,且涉案域名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由他人持有,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经营者,提供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信息,该信息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的备案主体是被告。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亦未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其相关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注意到以下事实: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业务,没有包含涉案网站视频播放服务内容;被告自2020年7月11日之后未有对涉案域名进行续费的记录;根据协查函结果显示,涉案域名于2020年9月已由案外人唐某持有;通过公开网络信息查询,涉案域名自2021年9月24日起注册人信息显示为案外人。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持有人的具体信息,但能够证明涉案域名于2020年7月11日后的持有人并非被告,这已经使原告主张的被告是涉案网站经营者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我国的域名管理、备案及网站内容监管制度也日臻完善,但前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本案判决提出判断废旧域名的运营者首先应当以公示信息为准,通常情况下,网站登记备案主体应是网站经营者,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应当查明实际运营者,当被告主张其并非域名实际运营者并提交充分内容证明涉案事实与被告持有域名情况明显不符时,应当考量域名备案未更新、他人已实际持有域名的较大可能性,区分域名备案管理不当与侵权行为之界限,避免发生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实际侵权人利用互联网管理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

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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