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再次修订《环评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扩大备案及豁免范围,未列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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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阅读量:65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听证代表报名表

4.旁听人员报名表

5.专家推荐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第七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5日公布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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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2018年7月,我局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结合深圳市实际,明确了我市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要求。为紧扣先行示范区定位,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深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组织开展了《名录》的修订工作。现将《名录》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名录》修订必要性

(一)巩固我市环评分类管理改革成果,强化示范引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我市《名录》从环评管理方式方面做出突破,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不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豁免环评管理,并明确未列入《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调研,《名录》发布实施前一年,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共对6853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评审批。《名录》实施发布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市共对3129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评审批,对7404个建设项目实施了告知性备案;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我市共对2431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评审批,对11974个建设项目实施了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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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名录》的发布实施强有力的推进了我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有超过70%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全市主要的城市道路、水利、保障性住房、学校、市政公园、公共场馆、综合管廊、码头等市政、民生类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得到了简化。我市环评审批工作通过抓大放小,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了管理效能。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近期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工作,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环境部管理名录”)。“环境部管理名录”通过此次修订,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降低农副食品加工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环境部管理名录”将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取消30多个小类的登记表,并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可见,生态环境部在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方面的改革方向与我市是一致的,这也是对我市环评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我市《名录》在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改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名录》发布实施已满两年,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对其进一步优化修订,有利于巩固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二)服务环评改革,吸纳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环评管理效能

2020年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意见中明确提出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环评制度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市环评制度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有必要在总结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改革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的相关经验,深化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名录》的修订优化,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突出管理重点,进一步提高环评管理效能。

(三)呼应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分类管理新要求

“环境部管理名录”进一步了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行业类别,规范表述,重新排序,部分添加行业代码,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部长信箱”来信,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馈的相关问题,使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更加科学、便于实际操作。此外,“环境部管理名录”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出部分项目(例如涉及电镀、喷漆工艺的制造类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我市《名录》严格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的划分,基本不改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等级和形式。鉴于此,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并结合2020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及《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新要求,需对我市《名录》的行业类别、项目类别及环评管理分类进行重新梳理。

二、《名录》修订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组织开展调研

2019年6月,我局启动了《名录》的修订工作,赴各管理局开展调研,了解《名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集对《名录》修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调研了北京、上海等城市关于环评分类管理的相关改革措施。

(二)修订《名录》

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总结《名录》实施过程中相关经验,结合各管理局对《名录》修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关于环评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2019年7月,我局完成《名录》修订初稿。

(三)第一次征求意见

2019年7月,结合深圳市环评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启文我局各管理局及相关处室对《名录》修订初稿征求意见,并对意见梳理研究,针对《名录》修订初稿共征集意见30条,采纳9条,部分采纳4条,解释说明17条。

(四)《名录》修改完善

2019年8月~2020年4月,在充分吸纳各管理局及相关处室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名录》修订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5月~6月,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及《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对《名录》修订初稿进一步梳理修改,完成《名录》(征求意见稿)。

(五)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0年6月底,启文我局各管理局及相关处室对《名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意见,并对意见梳理研究,针对《名录》(征求意见稿)共征集意见58条,采纳26条,部分采纳13条,解释说明19条。

(六)公开征集意见

2020年7月至8月,我局针对《名录》(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共征集意见4条,部分采纳1条,解释说明3条。

(七)咨询专家意见

2020年9月,我局针对《名录》(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依据专家意见对《名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名录》修订基本原则

(一)依据“环境部管理名录”进行项目类别梳理

《名录》依据“环境部管理名录”进行项目类别的划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行业类别、项目类别,重新排序,部分添加行业代码。《名录》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别,充分遵照“环保部管理名录”进行制定,除少数特殊情形,基本不改变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等级和形式。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管理分类,扩大备案及豁免范围

《名录》修订仍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全部为审批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依据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是否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则划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此外,《名录》修订突出抓大放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社会服务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单一、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备案及豁免范围,提高管理效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提高《名录》的可操作性

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名录》设置了备注栏,直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类别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以减少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因担心未开展环评被追责而开展环评的情况。此外通过备注也明确了部分建设项目归类及规模的界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名录》的可操作性。

四、《名录》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环境部管理名录”修订提出部分项目(例如涉及电镀、喷漆工艺的制造类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但并未针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给予明确的说明,没有衡量标准。《名录》修订结合我市实际,认为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即为“高质量编制完成”,按此原则明确部分建设项目(例如涉及电镀、喷漆工艺的制造类项目)位于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时,管理分类由审批类报告书降为审批类报告表。并在《名录》条款第六条中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明确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二)调整环境敏感区范围,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名录》条款第四条关于“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在上一版《名录》的基础上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海洋公园”,删除了“天然渔场”。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据此,将《名录》中“生态敏感区(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调至“生态敏感区(一)”,即“生态敏感区(一)”中所列区域均属强制性保护区域。

此外,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名录》条款第六条中明确“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三)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的范围

“环境部管理名录”提出了“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参照此项规定,在《名录》条款第五条中明确“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此外,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名录》修订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进一步优化调整项目类别

“环境部管理名录”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我市2018年版《名录》共包括50个一级行业类别,189个二级项目类别。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并借鉴上海临港新片区的环评管理改革举措,此次《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4个一级行业类别,171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增加4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了18个项目类别,实际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范围减少了约10%。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增加的一级行业类别包括其他采矿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其他服务业和其他制造业等,实际增加的行业类别为原有行业类别的整体调整,《名录》修订并未扩大纳入环评管理的行业范围。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主要删除了“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批发、零售市场”、“农业垦殖”等项目类别;借鉴《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主要删除了“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长途客运站”等项目类别;其他减少的项目类别主要为原有项目类别的调整、合并。《名录》修订从项目类别上进一步扩大了环保工程类及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豁免范围。

(五)进一步科学划分管理分类

1、总体情况

我市2018年版《名录》共包括125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实施环评审批的项目类别,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66%;146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环评审批的项目类别,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77%;108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类别,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57%;25类明确豁免类别,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13%。

《名录》修订后划分出了122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实施环评审批的项目类别(总体减少3类),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71%;131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环评审批的项目类别(总体减少15类),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77%;108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类别(总体数量不变,但实际有23个项目类别扩大备案范围),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63%;70类明确豁免类别,占总体项目类别的比例约为41%。

2、涉及提级的主要项目类别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名录》修订从对重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有染色工艺的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以及规模较大的海水养殖工程3个项目类别从审批类报告表提级为报告书。

3、涉及降级的主要项目类别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名录》修订从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的角度出发,在部分项目类别中(例如涉及电镀、喷漆工艺的制造类项目)提出位于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电镀、喷漆工艺入园项目可以由审批类报告书降级为审批类报告表,共涉及21个项目类别。

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名录》修订从对生产工艺较为简单、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简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将食品加工制造、造纸、化工、医药等行业的部分项目类别从审批类报告书降级为审批类报告表,共涉及13个项目类别;此外,研发(试验)基地类项目产污量较小、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环境风险可控,从支持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将审批类报告书降级为审批类报告表。

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如发电厂、固体废物处置等)在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改扩建环境影响可控,因此,将上述项目类别中涉及“在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 从审批类报告书降级为审批类报告表,共涉及6个项目类别;此外,医院属于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单一、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从审批类报告书降级为审批类报告表。

此外,《名录》修订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社会服务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单一、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备案范围,共涉及23个项目类别。

4、进一步扩大及明确豁免范围

针对我市建设项目特点,参照“环境部管理名录”,借鉴《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并结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及我市《名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名录》修订通过备注栏对生态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及明确了豁免范围,不纳入《名录》管理,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也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此外,结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名录》修订明确了“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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