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穿透式思维判定实际经营者
以裁判促进域名、网站备案监管制度完善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在早期的域名注册、网站内容管理等制度方面存在着域名续费与备案管理不衔接的问题,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管理制度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逃避法律制裁。虽然我国现在的域名管理、备案及网站内容监管制度已在不断完善,但前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才出现了本案中某些不法分子通过持有他人弃用的域名,利用其之前办理的ICP备案信息,在境外IP地址对应服务器搭建侵权网站并在境内网络传播,意图让ICP备案主体为其做“替罪羊”的情形。
本案通过了解域名管理、续费和备案的相关机制,参考以往相似判决经验,总结出确定侵权网站实际经营主体的“四步走”方法,让没有实施侵权的人免于担责,并帮助当事人找出实际侵权人。
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情简介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公司授权行使影视作品《菲凡记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在公开网络发现,某电影网未经其许可播放案涉电影,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A公司通过查询确定该域名和网站系B公司在ICP系统进行了备案,故诉请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本案域名系该公司于2013年购买并办理了备案的,审核时间2013年11月29日。B公司使用该域名一段时间后,公司决定放弃使用,故停止续费,该域名回到未注册状况,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于2021年5月13日办理了备案注销手续。B公司通过阿里云网站查询到该域名的注册时间是2017年8月9日,晚于备案时间4年,显然系第三方重新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导致了本案的侵权行为。综上,B公司与本案侵权行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网站登记备案主体应是网站经营者,但是根据域名注册和管理的市场情形,在域名注册者未按期续费的情况下,该域名是回归到未注册状态,其他人可自行购买并使用,但如之前的ICP备案信息未注销或域名新的使用者未变更备案信息,则使得域名的新使用者逃避了ICP备案之监管。故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作为案涉域名的注册者和案涉网站的ICP备案主体,是否是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以及是否应当就本案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B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01
A公司在2021年1月4日取证时,其通过ping命令查询到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站长之家网站查询的案涉网站对应的IP地址完全一致,且查询结果显示该IP的物理位置并非位于我国内地,结合A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其接入ICP备案的IP地址的物理位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足以确认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网站的IP地址已发生变更,且网站接入地并非在中国内地范围。
02
B公司办理域名备案时间为2013年,而案涉域名的最新备案时间为2017年8月9日,结合我国的域名注册规则等,A公司主张其在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不是案涉网址的实际经营者,具有一定合理性。
03
A公司取证时,涉案网站为电影视频播放网站,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取证视频中也未能显示案涉网站的网页上有介绍或宣传B公司及其经营的业务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B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B公司未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如期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本案并无B公司明知或应知他人会利用备案域名和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无侵权之故意,仅因其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且对于ICP备案主体过于苛责。综上,法院驳回了A公司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日
执槌心语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园区法院知产庭法官助理 孙超
近年来,众多企业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批量维权,但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中应更加审慎和严谨,对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不能让其成为法律追责的“替罪羊”,对于实施侵权的主体,更要发挥法院调查职能,找到最终的侵权人。关于如何确定域名、网站的实际经营者,通过本案和关联案件等,本院总结出了“四步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