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

avatar
作者
筋斗云
阅读量:9

山东域名备案需要多少时间_烟台域名备案企业有哪些_烟台企业域名备案

目 录

案例六

网站曾用域名未及时注销被诉侵权案

案例七

纸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八

“三鞭酒”商品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

利用网络平台“搭便车”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

攀附“芦荟胶”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纠纷案

案例六

网站曾用域名未及时注销被诉侵权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我的同桌是学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询,东台某文化馆登记备案的“dtswhg.cn”域名未获授权擅自播放《我的同学是学霸》,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台某文化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情况可知,“dtswhg.cn”域名到期后未续费,已被其他用户于2022年7月25日注册使用,到期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并且案涉网站的服务内容与东台某文化馆经营范围相差甚远,案涉网站由东台某文化馆经营的可能性较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因网站曾用域名未及时注销,后由他人使用而被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东台某文化馆未及时注销其不再续费使用的域名,导致自己卷入诉讼,付出较大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在此也提醒广大域名备案主体,应当及时将不再使用的域名进行注销,防止出现域名被他人作为非法活动使用的媒介,而令自己陷入诉讼纠纷。

案例七

纸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系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的被授权人,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经调查发现,响水某超市销售的,由盐城某纸品公司生产的卫生纸所使用的包装与原告专利高度近似,盐城某纸品公司、响水某超市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盐城某纸品公司、响水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据此判决响水某超市停止侵权,盐城某纸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本案遵循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本意,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处以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知识产权,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尽量先行检索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信息,避免因侵权陷入纠纷泥沼。

案例八

“三鞭酒”商品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三鞭酒系列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欢迎。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认为响水某商店销售的,由河南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酒类产品上使用了“三鞭酒”商品名称,二者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名称本身并不先天性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功能,如果要与商品来源建立特定联系,需要经营者对该商品名称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宣传和推广。本案中,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三鞭酒”文字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与其建立稳定联系。据此判决驳回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烟台某公司、烟台某制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涉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认定的典型案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其商品名称进行大量宣传推广,使其商品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已将该商品与生产商产生稳定对应联系的,应当对其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反之,则不予保护。本案的处理有助于避免企业滥用权利,阻碍市场竞争者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案例九

利用网络平台“搭便车”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系“轻甜社交软件(Android版)”的软件著作权人和开发运营商。经调查发现,盐城某信息技术公司、南宁某网络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在百度搜索页面运营的“花间”APP发布了“轻甜”的广告。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认为三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意图使公众用户对其宣传的“花间”手机软件与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运营的“轻甜”手机软件产生误认和混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用户点击下载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某网络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运营、盐城某信息技术公司推广运营的“花间”APP与“轻甜”APP均为社交软件,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以“轻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直接链接至标题名为“轻甜-超火爆交友语音APP”的“花间”APP的下载链接,三被告在广告条目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轻甜”标识,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公司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市场从业者利用互联网平台 “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将他人商品名称设定为商业推广搜索关键词,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攫取他人潜在客户的不正当性,客观上既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还损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规制。人民法院对相应行为进行规制,既制止了非法截取他人线上流量的行为,也保护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攀附“芦荟胶”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株式会社“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品牌芦荟胶经长期宣传推广,获得了一系列荣誉,该商品特有的商品包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该株式会社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调查发现,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销售的,由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芦荟胶产品使用了与“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9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92%”芦荟胶通过持续宣传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产品包装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芦荟胶商品上使用了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商品相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足以使消费者对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因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商品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均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标示性作用。在“芦荟胶”产品市场上,同类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包装装潢,会令消费者自然的将两种商品联系在一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的行为不正当的抢占市场份额,属于不诚信经营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产品进行包装装潢时要注意查阅公示信息,对已经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予以合理避让,同时严把进货关,避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烟台域名备案企业有哪些_山东域名备案需要多少时间_烟台企业域名备案

广告一刻

为您即时展示最新活动产品广告消息,让您随时掌握产品活动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