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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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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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就您(下称“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电子渠道登录及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并签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电子渠道业务办理的前提

1.1、乙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移动网上营业厅(gd.10086.cn)、广东移动掌上营业厅(wap.gd.10086.cn)、广东移动手机营业厅( APP客户端)、10086热线、10086短信服务厅。

1.2、甲方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条款及相关电子渠道业务的服务协议条款,才可以办理乙方电子渠道的各类业务。乙方电子渠道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甲方进入乙方电子渠道注册或登录界面,并确定勾选“同意”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与乙方达成本协议,甲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1.3、为保护甲方权益,乙方电子渠道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证件仅限于甲方身份证。

1.4、甲方同意本协议,等同于同意《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电子渠道开户服务协议》、《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电子渠道商品销售及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甲方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商品销售及开户等服务,相关协议内容请参考附件。

第二条 电子渠道实名登记的要求

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增电话用户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才能使用通信服务。对于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完成补登记。

2.2、甲方如果没有完成实名登记,在登录乙方各电子渠道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主动认真的填写本人身份证信息,按要求上传清晰身份证相关照片和本人视频等,完成补登记。

2.3、甲方如果需要在乙方各电子渠道上新开户(包括但不限于预约开户、购买电子套卡等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认真填写本人身份证信息,按要求上传清晰身份证相关照片和本人视频等,并配合其他相关工作,完成实名登记。

2.4、乙方有权对未实名登记的客户进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通话、短信、上网)限制。

第三条 客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

3.1、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上的账号、密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为保障甲方个人资料信息安全,需要通过短信验证码正确验证进行访问,部分服务查询还需服务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双重鉴权。甲方需记住本身的服务密码,且务必注意账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的保密。

3.2、乙方电子渠道向甲方提供多种登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直接登录、凭动态验证码登录两类基本登录方式。为保证甲方个人信息、资金财产安全,乙方将根据电子渠道接入终端、接入方式的不同,采用一种或多种登录方式进行鉴权,具体登录方式以乙方电子渠道界面等相关要求为准。

3.3、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或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如12345678、6个6、8个8等)作为密码,不应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

3.4、部分乙方电子渠道会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服务功能,甲方首次登录后会默认记住登录状态,如甲方不更换终端或注销账户,后续使用等同于已经通过本机本账户登录验证。

3.5、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短信验证码及密码被窃取,防范他人擅用甲方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由于短信验证码或密码泄露或他人擅用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

3.6、凡通过账号直接登录或账号+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电子渠道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业务,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费用的支付。

3.7、乙方电子渠道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但乙方不保证其绝对安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申请业务之前应先了解业务资费及详细使用情况,如有疑问,可浏览乙方电子渠道相关栏目或拨打10086热线查询。

4.2、甲方必须不存在欠费记录,若甲方有任何类型的欠费,乙方电子渠道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业务办理。

4.3、甲方必须提供准确的资料,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乙方电子渠道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业务办理。

4.4、甲方应按规定准确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甲方填写完毕后按提交键确认,即视为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承诺。

4.5、甲方开通的号码属于:

□新号码。

□重新放号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应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

甲方同时确知乙方无从知晓且无权解除号码合法使用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号码绑定约定,如甲方不再使用原号码,应当自行提前解除号码曾捆绑过的第三方信息,否则造成信息泄露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选择使用重新放号号码将可能需承担因此种绑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乙方无法预知上述可能后果。

4.6、乙方有权依法核准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或使用的业务,若该业务须缴纳相应的月租费及通信费,则相关的费用将在甲方的话费账户中一并收取,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4.7、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官方营业渠道购买电话卡(电话号码),并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电话号码)。如甲方存在转售、倒卖电话卡(电话号码)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4.9、乙方为甲方提供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在甲方拨打电话未接通前,通过音频或视频通知音的方式将被叫号码所处状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确知乙方提供的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可能含广告信息,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的相关信息;甲方若不愿意接受此类信息或服务,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或通过付费方式进行服务升级,自行选择订阅专属化音视频内容。

第五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5.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为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5.2、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5.3、甲方在接受和使用乙方的服务和产品前,应了解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已在乙方官方网站发布并可在服务厅索取),该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同意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

5.4、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拨打电话,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违法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诈骗类、谣言类、推销类,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短信功能、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

第六条 携号转网

6.1、根据工信部文件要求,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4)甲方申请号码携入乙方网络时,因不同网络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甲方可能需要更换终端。甲方启用携入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5)甲方携入乙方网络前,应当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已出账的费用,同时,甲方确知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VIP级别、赠送话费及相关优惠权益都将无法继续使用,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或服务将无法继续使用。

(6)甲方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社会上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以免携号转网后无法正常接收短信和电话等相关信息。

6.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甲方在其他运营商申请办理号码携入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不再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或优惠。

6.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6.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6.5、甲方办理乙方的业务如存在在网协议期限,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办理携号转网构成违约,甲方需按相关解约条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活动违约金、家庭宽带优惠补收费)。

6.6、甲方办理乙方业务存在优惠期或有效期,均属于承诺在网期限,甲方在承诺在网期限内需持续使用中国移动网络。

6.7、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携入乙方网络的,甲方入网协议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电话号码)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解约条款

7.1、甲方订购乙方业务,且乙方业务无任何优惠或补贴,甲方未从乙方获得实物或权益,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申请解约。

7.2、甲方办理乙方资金优惠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话费存送、套餐折扣),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已履行月份获赠金额或优惠减免金额总额、以及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的一定比例(法律规定范围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办理乙方业务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流量包、语音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已获赠业务进行价值折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流量类(语音、短信等)按终止协议时市场单价资费折算,流量类按终止协议时市场单价优惠资费折算。

7.4、甲方办理乙方宽带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龄送宽带,承诺低消送宽带),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前期活动约定的初装费用或拆机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甲方办理乙方实物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终端、充值卡),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应当根据退货要求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将赠送实物退还至乙方后方可解约;如赠送实物已不满足退货条件,则甲方应当根据实物赠送价值及未履行承诺期限予以乙方补偿。

7.6、甲方办理乙方权益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咪咕视频、爱奇艺、优酷会员权益),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如甲方未使用权益,可在完成赠送权益回退后解约;如甲方已领取或使用权益,则甲方应当按照已使用权益折算后的价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约。

7.7、甲方办理乙方实物租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宽带机顶盒、光猫、路由器),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应当按照活动约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或租赁的前提下将租赁实物退回至乙方后方可解约;如租赁实物已遗失或损坏,则甲方应当按照租赁设备价值进行等价偿还。

7.8、甲方办理乙方融合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合套餐、主副卡、统付、共享、家庭网、集团网、惠农网、双向亲情互打),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甲方业务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订或解除后方可解约。甲方解除主卡、共享者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成员,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其他成员业务无法使用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解除副卡、被共享者,不应对其他成员权益造成损失。

7.9、甲方办理乙方吉祥号码业务(如四连号、三连号等),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向乙方支付损失赔偿金,如甲方有签约减免或降档低消金额特殊情况的,采用前述同样标准执行。(参考最新吉祥号码等级对应的低消或套餐标准)。

7.10、甲方办理乙方集团信息化业务,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协议条款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约。

7.11、所有涉及解约赔付需到指定的线下营业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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