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实用网站最新汇总(2016版)
随着电脑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化时代来临。以往很多难以实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现在只需要通过在电脑前“点点鼠标,敲敲键盘”就能完成相应的查询和资讯获取。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此情势下越来越多的文件、法规、信息都随之上网,可供公众无条件进行查询。
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整理如下大量调查实用的网站与大家一起分享(以免费网站为主)。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具体包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该系统内予以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也将通过该系统予以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的下列信息也将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目前公示系统的部分功能已经开放查询,部分信息模块已经建成需要后续由各地工商管理局配套跟进后逐步开放查询。
*技巧一:有些信息在正式的查询项中不能找到,但会在企业年报中披露,比如出资的实缴情况等。
*技巧二: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推出了APP客户端“工商总局”,一样可以查询上述事项,更加方便快捷。
*技巧三:第三方公司,如APP客户端“企业信用查询”已经可以实现,通过查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名字查询所有关联企业。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不能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但随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强力推进,估计各地方性的工商局网站必将被取代。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浙江企业信用网、信用浙江等,基本信息都有,但如需要更全面的如年检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商标、变更、劳保等信息,则可能需注册会员资格等。本人在实务中,发现基本上各个地方都有类似的网站,优点在于有些网站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姓名查询到各企业,这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同的查询方式。
实务中建议大家到各地的信用网看看,还是有不错的收获的,比如信用浙江除了上面提到的企业信息外,汇总了除了工商之外的其他二十多家部门的一些公示信息、纳税信息、企业资质等各种信息。还提供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或信用的查询和公示。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但该网站目前只在周一至周五8点至17点开放查询,其余时间无法查询。目前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登记证号查询等多种方法查询。
5、建筑业资质查询
包括设计、勘察、造价、监理、建筑、房产开发等资质信息的查询。对于需要查看主体特殊要求的可以登记查询使用。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可以查询相关企业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互联网药品等注册信息(可查询公司名下一类、二类、三类医疗注册证)(医疗生产经营许可证见各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
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大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已实现了2014年以来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要求。
2、各省级高院网站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那么之前的判决文书或未判决的到哪里查询呢?对了,一般省级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以查询2014年之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开庭信息等。如:
(1)北京法院网
(2)上海法院网
(3)浙江法院网
网址:、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技巧一: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会了解更清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5、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
按目前我国法院管辖的现状和公告要求,需要公告送达的,如果被告不属于本省的,一般要求在全国的报纸公告,而一般都是人民法院报,据此可以查询到大量公告信息,了解调查对象的涉诉情况。
同时对于被告是省内的,则可以到地方的法制报之类的网站查询公告,也可以了解到一些在地方法院的涉诉情况。
6、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资产情况,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侧面了解涉诉当事人的一些信息。
7、淘宝司法拍卖
网上拍卖减少了拍卖费用,竞价方便,越来越多的法院把没有争议比较干净的资产都通过这个方式进行拍卖,相信涉诉的信息会越来越多。目前全国绝大部分法院已经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进行。
8、享法实用工具
这个是一个专门提供法律工具的网站,里面的法律工具种类很全,包括费用计算、案由、罪名、企业信息查询等。该网站除了实用的工具,在信息检索中还集成了10个大类的综合信息搜索,尽职调查所需的各类信息的查询和检索都可以在里面完成。这些功能使用起来十分方便,是提高律师尽职调查效率的好地方。
9、其他网站
如北大法宝、威科、律商、无讼、OpenLaw这些网站都有案例信息的收录,有些甚至比官方网站更新更快,因此值得一搜。
三、财产信息查询
1、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除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
收录了103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专利数据,以及引文、同族、法律状态等数据信息,可查询申请人、专利权利人、代理机构等的案件基本信息、审查信息、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信息。其中检索功能中还有多个分类:常规检索、表格检索、药物专题检索、检索历史、检索结果浏览、文献浏览、批量下载等。除了基础的检索功能,还有数据分析功能,不过数据分析功能需要注册。
自1985年9月10日以来公布公告的全部中国专利信息,包括(1)发明公布、发明授权(1993年以前为发明审定)、实用新型专利(1993年以前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摘要、摘要附图,其更正的著录项目、摘要、摘要附图(2011年7月27日及之后),及相应的专利单行本(包括更正)。(2)外观设计专利(1993年以前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简要说明及指定视图,其更正的著录项目、简要说明及指定视图(2011年7月27日及之后),及外观设计全部图形(2010年3月31日及以前)或外观单行本(2010年4月7日及之后)(均包括更正)。(3)事务数据。
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网址:或
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具体可查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三类。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还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