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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进行公安备案的网站,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015年12月,公安部开发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并上线运营,全市各网站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登录该平台完成公安备案手续。目前公安机关正陆续打电话通知全市各网站进行备案,接到电话通知的网站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016年7月起,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将逐步对全市网站进行清查,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将依法给予停机整顿的处罚。
公安机关网站备案流程如下:
1、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网址为,并注册帐号。
2、登录系统以后,按步骤填写网站主办单位信息、负责人信息及网站信息,进行提交。
3、提交备案以后等待公安分局网安大队进行审核,对于非交互式网站,分局网安大队审核后可直接发放备案编号;对于交互式网站,分局网安大队进行网上核验后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网站主预约时间进行当面核验和实地检查,完成备案手续。网站备案审核通过以后,网站主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取得公安机关备案编号,并将备案编号放置于网站首页最下方,此时方视为履行完整个备案手续。如下图:
网站备案咨询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