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 浅谈过期域名被占用后的侵权行为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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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筋斗云
阅读量:27

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讯的发展,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主体通过网站进行信息发布以及宣传已经成为常态。但由于大部分网站运维者对互联网通讯服务规定的不了解,在其域名与网站弃用后置之不理,导致出现大量以抓取该类到期未处理无主域名与网站为业的非法分子,利用该类型的域名与网站进行未经授权的影视、文字作品传播,获得非法收益。同时涌现出大批企业,以获取非知名影视、文字作品传播权等相关权利为前提,利用域名和网站的备案机制,向到期未注销备案的网站运营主体主张侵权责任。

本文旨在讨论在企业运维的域名到期后未做注销备案后被占用发生侵权行为的抗辩思路。

案情简介

A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对关于域名为xa***.com的注册、续费、转移以及后续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有效期为3年。域名注册后,A公司依法进行了ICP备案。域名到期后,因A公司企业改制便不再使用,2021年7月,A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才得知,因该域名到期后被非法分子占用导致侵害B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B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域名地址为xa***.com的网站页面为“影视大全-全网影片聚合平台”,并提供包括“在线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樱花动漫”等多种类影视作品在线播放功能。B公司以该网站提供影视作品播放未取得相应授权,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

1、B公司是否拥有案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A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3、A公司是否就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No.1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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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根据该条表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归属于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受让人行使该权利。

在本案中,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案涉影视作品的《第三方授权书》《版权声明书》《公证书》等证据,载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权利授权于B公司,并明确说明:被授权人基于本授权书取得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索赔等并获得赔偿。

B公司以该系列文件证明其已经在《授权书》所载明的期限内获得案涉影片的合法授权,已经取得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对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No.2

侵权主体身份确认

B公司赖以确认侵权人为A公司的证据为:案涉域名地址为xa***.com的网站ICP备案信息。

ICP备案的法律规定来源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相关网络系统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该备案信息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

但是,根据互联网TCP/IP地址协议,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均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IP地址为纯数字化,不便于记忆和识别,因此引入了域名的概念:用一串具有某种意义又便于记忆的文字来标识网络中的计算机。因特网中的计算机必须首先具有IP地址才能使用,域名则直观地标识出计算机的地理位置、所属机构等信息,对于TCP/IP来说,域名必须被映射为IP地址才能使用。

因此,ICP备案主体信息通畅只能证明该域名曾经由备案主体主办经营,无法确定播放涉案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一定系该公司所有,故需要实际结合案涉域名的IP地址,备案主体经营信息,案涉域名状态来确认侵权主体身份。

结合到本案,本案案涉域名备案主体为某国有商业服务企业,住址为陕西省。而根据案涉域名现有状态,该域名目前状态为某影视大全,提供影视播放服务,与域名备案主体经营范围相差甚远;其次,根据whois数据库以及DNS数据库查询,案涉域名备案主体物理位置位于陕西省内,而案涉域名的物理位置则位于美国洛杉矶某地;并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案涉域名备案号已被注销的情况下,该网站仍可正常显示,且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其足以证明该域名并非在A公司的控制下。结合以上各点,足以认定A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主体。

No.3

A公司是否就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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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A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主体,本案也并未涉及无过错责任,故A公司不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在此类案件发生时,主张权利一方一定是已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其诉讼主体地位无法进行攻击。故此时的抗辩思路需要从证明己方并非侵权主体,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出发,搜集相关证据进行免责抗辩。

结语:

随着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取信息内容的需求增加,企业在利用网站等平台发布信息,应当关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运维规定。在网站过期或停用之后要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注销,以避免在域名到期且其他人未使用的空窗期被不法分子利用,侵害他人权益,若不能提供证据抗辩免责,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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