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目标
实现数据目录一体化,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建立数据目录系统与部门目录、地区目录实时同步更新机制,实现政务数据“一本账”管理。
2、需求描述
一是实现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支撑政务部门注册、检索、定位、申请政务数据资源。二是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形成政务数据目录。三是建立“数据—系统”关联关系,明确数据来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便利数据供需对接。四是提供目录编制支撑,为省、市、县三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和技术支持。
3、使用角色
数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一般为地方大数据局或营商局。平台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如地方大数据中心。公共服务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4、功能参考
数据目录系统是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的核心,以实现政务数据一本账为目标,核心围绕数据在哪儿,数据是什么、数据怎么管建立清单化动态更新管理机制,核心提供资源目录管理、资源编目管理、目录资源管理。包括数据源、数据库、数据表、元数据等对象管理功能,提供目录与数据、目录与系统关联,支持手动编目、自动编目、反向编目等编目能力,提供目录注册、审核、发布、驳回、评价等管理流程。
5、承载职责
负责所有政务部门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支持和管理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地市已填报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的技术支持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技术支持工作。进行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指导各单位使用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进行 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针对各单位在编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业务问题等进行 技术支持。二是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对各单位所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规范的不予上报,并通知责任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进行质量监测审核。三是政务数据目录上报工作。将质检通过的各单位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进行统一汇总,并通过数据交换上报至上级平台(省或国家)。四是政务数据目录数据接口封装。将政务数据目录对应的数据资源(数据库表或 API 接口)通过封装成统一的数据服务接口,通过数据服务 API 网关提供给申请方调用。
6、配套规范
全面梳理归集整理的政务数据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分类体系,依据业务相近、高度整合、满足服务的原则,建立内容完整、标准权威、动态更新的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形成共建、共享、共用的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制定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编制标准,按照统一标准梳理数据资源,按主题和部门规划数据资源目录,统一对数据资源共享目录进行分类和编码,统一设置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的资源属性、涉密属性、共享属性和层级属性,经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资源挂载和发布。
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编制指南与5份国家推荐性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1 部分: 总体框架》 | GB/T 21063.1-2007 |
2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2 部分: 技术要求》 | GB/T 21063.2-2007 |
3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3 部分:核心元数据》 | GB/T 21063.3-2007 |
4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4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 GB/T 21063.4-2007 |
5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6 部分: 技术管理要求》 | GB/T 21063.6-2007 |
6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 发改高技[2017]1272号 |
地方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聚焦在元数据、编码规则与编制指南三类,部分已经发布的地标如下。
序号 | 区域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北京市 |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规范》 | DB11/T 337-2021 |
2 | 浙江省 |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 DB33/T 2349—2021 |
3 | 上海市 |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1部分:编制指南》 | DB31/T 1356.1-2022 |
4 | 河北雄安 | 《雄安新区数据资源目录设计规范》 | DB1331/T 005-2022 |
5 | 江西省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 DB36/T 1124-2019 |
6 | 宁夏省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规范》 | DB64/T 1644-2019 |
7 | 四川省 | 《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 DB51/T 2847-2021 |
8 | 黑龙江省 |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3部分:编制指南》 | DB23/T 2841—2021 |
9 | 哈尔滨市 |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工作规范》 | DB2301/T 91-2021 |
总体建议地方政府可遵从国家标准规范,并参考已有地方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需求,由地方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发布编制指南、元数据、编码规则三份地标,扩展可发布政务数据目录维护管理规范。各政务部门可发布行业数据的具体编制指南规范。
7、建设模式
总体模式。数据目录系统可采用省级统筹建设,或省市分级建设两种模式。
建设策略。应坚持继承发展、迭代升级原则。从2016年互联网+政务服务时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数字中国(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路径,截止目前,全国各地已初步完成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建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资源层,基于政务服务资源目录和数据交换,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监管信息共享库、信用信息库等政务服务业务信息库,共享利用人口、法人、地理空间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同构成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为政务服务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撑。也就是说,在数字政府一网通办场景下,初步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数据目录、数据服务门户、部分基础数据资源。
因此在具体的建设策略上建议如下:一是资产划拨。将隶属于地方行政审批局资产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资产划拨到地方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如大数据管理局)。二是升级改造。对于已建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目录子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以实现数据目录一体化目标要求。
8、贯通要求
纵向贯通。须对接上级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目录系统(国家或省),一是实现数据目录的上报,二是接收数据目录标准。横向贯通。数据目录系统作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核心枢纽,须实现与数据服务门户系统、数据供需对接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数据治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的交互贯通。
9、工作机制
数据目录系统的工作核心是数据编目,数据编目的核心在于数据目录梳理,须开展数据全面摸底并梳理,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数据目录编制。
工作方案。总体依赖“一条例、一通知、一指南”。一条例即法律法规条例。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公共数据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共享机构及工作职责等,消除政务部门数据“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现象。一通知即开展数据编目通知。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发布开展公共数据目录梳理与编制通知,组织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填报,各级各部门对照数据目录梳理规范进行数据资源梳理并形成目录,并对目录审核把关后汇聚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形成全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一指南即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为各级各部门开展数据编目提供方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