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凡被公安机关列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的,银行、支付机构将依法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全部业务。现将《2022年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人名单(汇总版)》公布如下。
以上银行账户开户人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涉嫌非法出租、出售银行账户行为。
温馨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请勿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如您收到银行信息提示:“您所开银行账户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列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将暂停您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请您尽快到涉案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反诈中心说明情况,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责任认定处理单》向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恢复账户业务。
如您所开银行账户已交他人使用,请尽快到开户银行申请销户,避免自身工作、生活和声誉受到影响。
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安机关反诈中心96110咨询电话。
政策快车站
涉及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第(三)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